《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加强杭州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使用财政拨款或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维修的市政设施,其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其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和城市河道设施。
本办法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维修(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及河道的驳坎维修、定期疏浚和河面保洁。
三、杭州市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工作。
四、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统一纳入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五、市本级及各区所辖范围内新增(含新建、市移交)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除因紧急抢修、抢险原因可不招标,直接发包给资信良好的养护维修企业外,应当实行公开对外招标投标,其他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逐步推行招标投标。
六、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一般都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技术方面的要求复杂等特殊原因,经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七、因市人民政府有特别的条件而不实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应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实行招标的养护维修项目,财政部门可拒绝拨付经费。
(一)城市道路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大中修项目可单独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也可几个项目合并或按区域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
(二)隧道、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市政河道的日常养护维修项目按照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标的进行招标投标。
十、招标人有必要进行养护维修项目招标的,应当向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经确认予以登记,并及时组织发布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信息:
(一)组织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并送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八)评标、询标、决标,并将结果报送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十)与中标人在30日内签订养护维修项目承包合同,并报市或区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和市招标办备案。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养护维修范围、设施量或工程量、养护维修期限、交通措施要求、技术方面的要求、品质衡量准则、考核办法、现场条件;
十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5日前做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的条件进行审核检查。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拥有相对应的资金、必需的养护维修作业设备和技术力量。
十六、参加投标的养护维修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资料。经招标人核定合乎条件的,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前的各项活动。
投标人未中标的,招标人应于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于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退还。
标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规定地点。
因养护维修项目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或使用特殊工种大型设备等原因,投标人需将项目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标书中注明分包的项目、内容和分包公司名称等有关情况。
十九、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二十、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开标会议应当众宣布评标办法,并启封标书进行符合性审查,宣读各投标人标书的名称、价格和投标文件上的其他主要内容。
召开开标会议,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有关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允许超出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并提供实物设施养护量报价。
二十四、自开标到决标时间一般不超过5日。决标后进行公示,时间为2日,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任部门和市招标办投诉,经审查确认后,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的决定。
二十五、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等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为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责任。
二十六、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分包工程量不允许超出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单位理应当是具备相应条件的养护维修企业,分包单位不得将项目再行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七、萧山、余杭区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