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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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颍河西路507号 阜阳市房屋资金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 (邮政编码:236000)。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子的主要部分承重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来说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房屋资金和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称市资管中心)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资规、城建、城管、公安、数据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辖区内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居(村)民委员会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维修资金使用采取预拨付备用金制度,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开立使用专用账户,申请预拨付一定数额维修备用资金,备用金采取核销制,由市资管中心根据实际的需求及时予以补充。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会同数据资源、资规等部门一同推动与物业管理、房地产交易、不动产测绘、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互联共享,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实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表决、公示、查询等服务功能,逐步实现市县一体化管理平台。
住宅物业、非住宅物业业主和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未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配备电梯的物业,按照110元/㎡的标准交存;公开出售出租的有固定配套设施的车库、车位,按照80元/㎡的标准交存(人防工程除外);此交存标准可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的造价成本适时按程序组织调整。
(一)新建商品房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网签备案时代为交存维修资金,房屋交付时再向买受人收取代交的维修资金;
(二)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竣工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交存维修资金,待售出时再向买受人收取。市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三)征收安置房(政府回购房)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或征收安置单位在办理房屋交付时督促被安置人交存维修资金;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从预售资金中划转维修资金,也可以采用提交银行保函的形式替代交存维修资金。银行保函的担保范围、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应当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同时应当满足见索即付的要求。
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征收安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被安置人。
市资管中心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或电子票据。
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续筹金额标准参照本办法确定。续筹资金应当继续交存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记入业主明细账。
维修资金续筹的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必要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指导。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续筹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指导开展维修资金续筹。
已经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主动按规定补交。其补交金额,应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交存。
业主未按规定补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起诉。
鼓励小区业主大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小区实际的维修资金补交补建规则,并在管理规约中明确。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受让方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尚有结余的,应当随所有权同时转让过户。
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转、受让双方协商后,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交存,存量房交易管理部门在审核存量房源或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核验维修资金交存或结余情况,未交存或结清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资管中心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或者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业主大会未能作出决定的,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资金安全、综合利率和银行抗风险能力、服务效能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负责代行管理的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书面通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移交有关账目。
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专户管理银行、账目责任人、管理制度等内容。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开立的维修资金管理专户,应当同步纳入维修资金信息管理平台,并接受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自行管理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关于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自行管理并将自行管理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移交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市资管中心、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及时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度交存的按年初活期利率标准计息;次年度起,按年初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计息。每年计息结转日为12月31日,于次年一季度确定计息分配额度一次性向交存业主计息,并记载入维修资金管理系统。
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受益业主共同决定,维修资金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市资管中心应当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值增值方案。
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存2-3年定期存款,并执行上浮利率标准。
维修资金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工程审价机构预(决)算审价费用、应急维修项目费用和其他不可预见费用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所有权人决策、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发生并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前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表决,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维修资金使用。
(一)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组织外业现场查勘核实,并留存施工前和使用方案公示的电子资料。经审查资料齐全且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使用审查意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五)业主委员会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做出决算审价和受益业主分摊明细清册,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转维修资金;
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使用方案。
(二)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当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四)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年度使用计划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核;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根据年度使用计划的实施进度,按照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告知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应急使用程序直接使用维修资金。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履行应急申请使用职责的,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使用程序代为组织维修。
(三)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并由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七)非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供配电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的;
(八)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定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涉及电梯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现场勘查,提供技术指导,出具书面核实意见。
(一)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现状制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留存施工前和使用方案公示的电子资料,并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使用相关资料;
(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外业现场查勘核实,并在2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期间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快捷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三)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做出决算审价和受益业主分摊明细清册,向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划拨资金。
如遇突发性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排除险情的,可由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合理的使用方案,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外业查勘认定和审核后,先实施维修,再按照前款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物业现状,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内容包括:
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应当首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实行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的项目,经第三方审价机构预审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后实行表决;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修改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并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鼓励、提倡申请人通过比选、公开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承包方式、工程内容、工程范围、施工期限、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结算方式、保修期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2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程施工监理,其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可以计入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成本,与工程预算总额并列计入费用预算内容,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中载明。
工程量较大的项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根据施工进度拨付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5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凭竣工验收结算报告、工程决算审价报告、受益业主明细清册等竣工资料按程序办理支付。
申请人及时组织施工,施工过程的监督由申请人和相关业主负责,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自用部位损坏的,应当修复,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成本。工程竣工后,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结算报告,聘请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理应当共同参与竣工验收,邀请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代表参与竣工验收。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应急维修项目1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决算审价。
申请人应当按照决算(审价)金额作出《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决算分摊清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费用,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体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总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分摊;
(二)用于整幢楼或者单元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整幢楼或者单元受益业主按照其所有的物业建筑总面积比例承担,并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分摊;
(三)用于出售出租的车库、车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车库、车位所有权人按照各自拥有车库、车位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并从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分摊;
业主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所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自筹承担。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由业主自筹承担。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建筑设计企业尚未售出的物业,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为业主做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服务工作,切实履行维修资金的用前表决、实施方案、工程预算、验收结果及费用分摊等事项的公示告知义务。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反映渠道。
业主对交存、使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复核。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领取、使用、保存和核销,应当符合省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督。
违反本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考核,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所辖颍上县、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界首市可参照执行。原《阜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管理办法》(阜政办〔2018〕1号)、《关于关于加强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工作的通知》(阜政办传〔2018〕238号)同时废止。